(2017)粤0224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黄某1、黄某2等与仁化县丹霞街道办事处中心村委会某某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仁化县丹霞街道办事处中心村委会某某村小组,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仁化县丹霞街道办事处中心村委会某某村小组,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仁化县丹霞街道办事处中心村委会某某村小组,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仁化县丹霞街道办事处中心村委会某某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4民初48号原告:黄某1,女,195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原告:黄某2,女,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原告:黄某3,女,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原告:黄某4,女,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以上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克荣,广东丹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仁化县丹霞街道办事处中心村委会某某村小组。代表人:黄某5,系该村小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黎洪,仁化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与被告仁化县丹霞街道办事处中心村委会某某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撤诉。案件受理费3778元,由原告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负担。审判员 许瑞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肖 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