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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郑枫与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枫,丁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3民初766号原告:郑枫,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丁辉,男,199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枫诉被告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郑枫负担。审判员  林金桂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