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郑枫与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枫,丁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3民初766号原告:郑枫,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丁辉,男,199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枫诉被告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郑枫负担。审判员 林金桂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