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1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1民初189号原告:李某某,男,195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棋梓镇。原告:李某,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棋梓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强,湘乡市月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湘乡市壶天镇山坪村第三组。负责人:陈青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谷丰,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李某某、李某与被告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李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李某某、李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喻异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宣任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