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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2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季荣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季荣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2民初100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负责人:丁卫杰、。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迎春,广西徐和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荣裕、。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告季荣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贾 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韦梦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