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3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环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耀鼎商贸有限公司、岳银平、樊红军、赵政钧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环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安耀鼎商贸有限公司,岳银平,樊红军,赵政钧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3158号原告:西安环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8号西安软件园汉韵阁C座301室。法定代表人:兰永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锦峰,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芳,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耀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中路上东新旅城1号楼2615号。法定代表人:赵政钧,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岳银平,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樊红军,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政钧,男,出生年月日不详,西安耀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环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耀鼎商贸有限公司、岳银平、樊红军、赵政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环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2778元,减半收取1138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贾曼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