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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永安与武汉托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覃章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安,武汉托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覃章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609号原告李永安,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委托代理人谌康,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武汉托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卓尔优势企业总部基地第十九栋3楼。法定代表人覃章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覃章勇,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安诉被告武汉托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覃章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安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永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1520元,由原告李永安负担。审判员 梅 凡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国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