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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民终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陇川县广信民族彩色印刷包装厂与张云承揽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陇川县广信民族彩色印刷包装厂,张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民终1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陇川县广信民族彩色印刷包装厂,住所地:陇川县城子团结路碾子巷**号。投资人:字江波,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住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云,男,1961年3月30日出生,住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上诉人陇川县广信民族彩色印刷包装厂因与被上诉人张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陇川县人民法院(2016)云3124民初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陇川县人民法院(2016)云3124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陇川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陇川县广信民族彩色印刷包装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6.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段俊杰审判员  高玉荣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云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清事实后改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