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3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潘福生与谭桂香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福生,谭桂香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3民初95号原告:潘福生,男,汉族,1953年6月9日生,文盲,农民,师宗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孝,云南规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被告:谭桂香,女,汉族,1955年2月15日生,文盲,农民,师宗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爱民,云南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原告潘福生诉被告谭桂香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潘福生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福生以证据不足,需要重新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福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殷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