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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3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潘福生与谭桂香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福生,谭桂香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3民初95号原告:潘福生,男,汉族,1953年6月9日生,文盲,农民,师宗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孝,云南规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被告:谭桂香,女,汉族,1955年2月15日生,文盲,农民,师宗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爱民,云南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原告潘福生诉被告谭桂香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潘福生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福生以证据不足,需要重新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福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殷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