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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3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魏华春、魏凯与张建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华春,魏凯,张建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3民初359号原告:魏华春,男,1976年1月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原告:魏凯,男,1995年8月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被告:张建强,男,1970年7月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原告魏华春、魏凯诉被告张建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魏华春、魏凯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华春、魏凯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华春、魏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华春、魏凯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褚文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沈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