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3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魏华春、魏凯与张建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华春,魏凯,张建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3民初359号原告:魏华春,男,1976年1月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原告:魏凯,男,1995年8月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被告:张建强,男,1970年7月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原告魏华春、魏凯诉被告张建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魏华春、魏凯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华春、魏凯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华春、魏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华春、魏凯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褚文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沈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