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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成敏诉南充市农业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敏,南充市农业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朱秋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3民初867号原告李成敏,男,汉族,生于1948年5月14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委托代理人何秀汉,南充市高坪区高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充市农业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陈寿路。法定代表人罗重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朱秋业,男,汉族,生于1968年12月8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原告李成敏诉被告南充市农业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及被告朱秋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国勤独任审理,开庭审理前,原告李成敏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敏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国勤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钟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