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1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吴钦龙与溧阳市戴埠镇郑墅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钦龙,溧阳市戴埠镇郑墅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19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钦龙,男,汉族,1931年11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溧阳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溧阳市戴埠镇郑墅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在江苏省溧阳市戴埠镇郑墅村。法定代表人:潘明华,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园林,该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治国,该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吴钦龙因与被申请人溧阳市戴埠镇郑墅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民终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吴钦龙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吴钦龙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钦龙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丁 浩审 判 员 丁争鸣代理审判员 周 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云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