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敖某与陈某、高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某,陈某1,高某1,任某,陈某2,高某2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30民初1480号原告:敖某,注册号×××,住所地敖汉旗新惠镇河东新区新惠路与新州街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马某,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某,该社职工。被告:陈某1,男,1959年5月8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高某1,男,1954年4月4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任某,男,1957年8月17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陈某2,男,1960年2月15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高某2,女,1980年1月15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原告敖某(以下简称敖汉信用联社)与被告陈某1、高某1、任某、陈某2、高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敖汉信用联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某、被告陈某1、高某1、陈某2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某、高某2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敖汉信用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五被告负连带责任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并给付截止2016年9月22日前的贷款利息90,041元,本息合计210,041元,其余利息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30日,被告陈某1在我社借款120,000元,约定了借款利率和还款期限,被告高某1、任某、陈某2、高某2为此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到期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被告陈某1辩称,原告起诉的是事实,我同意还款,我只能分期偿还,每年能还四至五万元。被告高某1辩称,我确实给被告陈某1担保了,被告陈某1找我担保的时候说的是50,000元,在合同上签字的时候,原告也没给我们看合同。被告陈某2辩称,我的答辩意见与被告高某1一致。被告任某、高某2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30日,被告陈某1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120,000元,为原告出具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一枚,约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4月8日,按月利率11.733‰计息。被告高某1、任某、陈某2、高某2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对被告陈某1所借贷款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止,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复利、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到期后,被告陈某1未能偿还贷款本息,现尚欠原告贷款本金120,000元,利息90,041元,合计210,041元。被告高某1、陈某2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本院认为,被告陈某1与原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及被告高某1、任某、陈某2、高某2与原告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且均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被告陈某1应按约定偿还借原告款本息,被告高某1、任某、陈某2、高某2应按约定对被告陈某1所借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某1没有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履行清偿本息的义务已构成违约。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陈某1偿还借款本息,并要求被告高某1、任某、陈某2、高某2按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高某1、陈某2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敖某借款本金120,000元,利息90,041元,合计210,041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借款本金计算给付原告2016年9月23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被告高某1、任某、陈某2、高某2对偿还以上款项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1元,由被告陈某1、高某1、任某、陈某2、高某2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立军审 判 员 姚广峰人民陪审员 杨墨亭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利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