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4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焦梅娟与重庆可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维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梅娟,重庆可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维维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4675号原告:原告:焦梅娟,女,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被告:重庆可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盘溪四支路10号1幢附2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5000063920。法定代表人:李维维,职务不详。被告:李维维,女,196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焦梅娟与被告重庆可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维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焦梅娟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梅娟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焦梅娟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焦梅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成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宋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