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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梁进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进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5刑初132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进强,绰号“阿东”,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门市新会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7年9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3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8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辩护人梁耀南、黄艳春,均是广东华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7〕0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进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进强及其辩护人梁耀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梁进强于2015年9月的一天,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某住宅处,采取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撬门入内的手段欲实施盗窃,因未发现财物而未能得逞。2、被告人梁进强于2016年5月的一天,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某住宅处,采取上述同样的手段入内,盗窃得失主冯某1的液晶电视机1台。3、被告人梁进强于2016年6月的一天,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某住宅处,采取上述同样的手段入内,盗窃得失主黎某2的现金人民币700元及黄金戒指1枚。4、被告人梁进强于2016年6月的一天,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某住宅处,采取上述同样的手段入内欲实施盗窃,因未发现财物而未能得逞。5、被告人梁进强于2016年7月的一天,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某住宅处,采取上述同样的手段入内,盗窃得失主李某1的青瓷魂瓶2个、木雕工艺品2件、钟座1个、石雕工艺品1件、挂画工艺品1件、玉石制品1件。破案后,缴回上述赃物归还失主李某1。计被告人梁进强入户盗窃作案5次,盗窃现金人民币700元及其他财物若干。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梁进强及其辩护人梁耀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江门市新会区博物馆公函,说明,人口信息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及撤销表,失主冯某1、黎某2、李某1的陈述,被害人黄某1、黄某2的陈述,被告人梁进强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手印鉴定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梁进强是否构成累犯的问题。经审查,被告人梁进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于2010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其在2015年9月实施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宗入户盗窃,但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盗窃未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其首次入户盗窃不属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故不能视为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故指控被告人梁进强属累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梁进强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梁进强在着手实行部分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梁进强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并在亲属的协助下积极预缴罚金,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梁耀南提出被告人梁进强有犯罪未遂、自愿认罪、预缴罚金、退回部分赃物等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梁进强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进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梁进强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失主黎某2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00元。三、对被告人梁进强的作案工具粤J×××××号二轮摩托车、自制工具、钥匙等(均扣押在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梁锦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钟敏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