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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7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胡应福与兰美珠、徐汉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应福,兰美珠,徐汉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7民初1312号原告:胡应福,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金溪县。被告:兰美珠,女,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金溪县。被告:徐汉华,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金溪县。原告胡应福与被告兰美珠、徐汉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1月1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应福与被告兰美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汉华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被告兰美珠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反诉。被告兰美珠、徐汉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反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反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兰美珠、徐汉华的反诉请求审 判 长  胡荣辉人民陪审员  黎爱华人民陪审员  吴明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彭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