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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刑终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刑终68号原公诉机关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钟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6月22日被钟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9日被钟祥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钟祥市看守所。钟祥市人民法院审理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2月9日作出[2017]鄂08**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某对违法所得的赃款赃物予以退赔。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人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钟祥市人民法院[2017]鄂08**刑初1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加友审判员  姜 勇审判员  扶正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曹 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