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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2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艳凤与韩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凤,韩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2359号原告:刘艳凤,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韩福,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凤与被告韩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海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宋 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