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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5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方乃凤与江国庭、余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乃凤,江国庭,余琳,吴仕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5民初120号原告:方乃凤,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志敏,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江国庭,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余琳,女,198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吴仕水,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人,住福建省永泰县。原告方乃凤与被告江国庭、余琳、吴仕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志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国庭、余琳、吴仕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方乃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江国庭、余琳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80000元,并按2.5%支付月利息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判令吴仕水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江国庭、余琳系夫妻。2015年11月16日,江国庭以经营生意和家庭开支需要为由向方乃凤借款480000元,双方立借条约定按月利率2.5%计付利息,吴仕水作为担保人在借条签字确认。然时至今日,江国庭未付分文。经多次催讨,江国庭拒不偿还借款本息。方乃凤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5年11月16日江国庭出具的借条一份,载明“借条因经营生意周转需要,今向方乃凤借到人民币肆拾捌万元(¥480000),按月2.5%计息,每月付息。此据借款人:江国庭连带担保人:吴仕水2015年11月16日”,用于证明江国庭于2015年11月16日向方乃凤借款480000元并约定按月利率2.5%计息,由吴仕水提供担保的事实;2.DCC历史流水一份,用于证明借款当日向江国庭通过转账给付400000元并因余额不足另现金给付80000元,完成出借义务的事实;3.江国庭和余琳结婚登记材料,用于证明本案债务产生于江国庭和余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俩人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江国庭、余琳、吴仕水未作答辩,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相关证据。本院听取了方乃凤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志敏的庭审陈述,认为江国庭、余琳、吴仕水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诉讼权利。方乃凤提供的上述证据具备来源合法性、内容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方乃凤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江国庭和余琳系夫妻,俩人于2011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2015年11月16日,江国庭因经营生意周转需要向方乃凤借款48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2.5%计付利息,由吴仕水提供担保。当日,方乃凤履行出借义务后,江国庭向方乃凤出具了借条作为债权凭证,并由吴仕水在借条连带担保人处署名。借条未对借款期限做出约定。此后,经催讨借款本息,但江国庭分文未还,吴仕水亦未履行保证责任。方乃凤遂于2017年1月10日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方乃凤与江国庭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江国庭出具的借条为据并有DCC历史流水相佐证,予以确认。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方乃凤依法可随时向借款人催讨。方乃凤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主张权利,其主张之日即为偿还借款之日。借条约定“按月2.5%计息”,该利率标准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年24%(即月利率2%)的限度要求,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故江国庭应偿还方乃凤借款本金480000元并自2015年11月16日按约定月利率2%支付利息。方乃凤以夫妻共同债务向余琳主张权利,其提交的证据能证明俩人系夫妻关系及借款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余琳应与江国庭共同偿还本案债务。本案借款约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方乃凤在要求江国庭偿还借款的同时一并要求吴仕水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吴仕水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江国庭追偿。综上所述,江国庭、余琳应共同偿还方乃凤借款本金480000元及自2015年11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的利息;吴仕水对上述债务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国庭、余琳、吴仕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共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规定,判决如下:一、江国庭、余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方乃凤借款4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5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二、吴仕水对上述借款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江国庭追偿。三、驳回方乃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江国庭、余琳、吴仕水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80元,减半收取计5140元,由方乃凤负担319元,由江国庭、余琳、吴仕水负担482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官彩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细妹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