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南昌工程学院与温家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23号原告:南昌工程学院,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区天祥大道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00491018255D。法定代表人:金志农,学院院长。被告:温家青,男,汉族,1977年10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原告南昌工程学院与被告温家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孟李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欢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