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子安、李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子安,李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74号申请执行人:刘子安,男,198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天津日报社新金融观察报记者,现住址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李冰,女,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日报社新金融观察报记者,现住址天津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刘子安与李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01民初26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庆超审判员 孔 敬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