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3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丁邦华与马健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邦华,马健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2民初3372号原告:丁邦华。被告:马健林。原告丁邦华与被告马健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邦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健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邦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马健林立即支付工资款29000元及利息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给付款项时一并给付)。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16日,原告丁邦华带领丁邦富、丁佐圣等六人在马健林承包的如皋万都广场地下室工地上从事立模工作,并于当年年底结算六人工资为29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交丁邦富收执,约定于2014年4月5日前归还,后未能按期给付,被告马健林于2015年2月24日重新出具欠条一份交原告收执,并约定分期给付,后被告马健林仍未按期给付所欠工资款,原告丁邦华现已先行垫付了部分工人工资,但原告丁邦华多次催要下,被告马健林至今未给付分文,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马健林未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24日,被告马健林出具欠条结欠原告丁邦华工资29000元,欠条载明:“欠条今欠丁邦华如皋万都广场人工工资贰万玖千元整(29000元)定于2015年七月付一部分其余年底付一半欠款人马健林2015年2月24日”。出具欠条后,被告马健林至今未给付分文,原告丁邦华催要未果,遂于2017年3月10日诉来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庭审中,原告丁邦华自愿表示放弃主张600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马健林结欠原告丁邦华工资款29000元之���实,有被告马健林亲笔书写的欠条予以佐证,被告马健林依法应当给付原告丁邦华工资29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健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丁邦华工资29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被告马健林负担(此款原告丁邦华同意并已先行垫付,判决生效后由被告马健林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80元。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丁海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