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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1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伟基与罗健俊、罗群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基,罗健俊,罗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1字第1011号申请执行人刘伟基,男,1956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双峰县。被执行人罗健俊,男,1973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双峰县。被执行人罗群英,女,1972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罗健俊之妻。申请执行人刘伟基与罗健俊、罗群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的(2016)湘13民终字7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健俊、罗群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伟基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罗健俊、罗群英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罗健俊、罗群英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罗健俊、罗群英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罗健俊、罗群英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伟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罗健俊、罗群英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伟基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学东审判员  王接丰审判员  周 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文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