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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3民初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柴光学与李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光学,李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3民初1768号原告柴光学,男,汉族,1959年1月11日出生,住信阳市羊山新区。被告李磊,男,汉族,1982年2月19日出生,住信阳市羊山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光学诉被告李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柴光学于2017年4月5日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光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光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柴光学承担。审判员  李艳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小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