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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海涛申请执行闫秋萍、王成国、宋定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涛,闫秋萍,王成国,宋定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101号申请执行人:刘海涛,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闫秋萍,女,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王成国,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宋定福,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刘海涛申请执行闫秋萍、王成国、宋定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59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成国在汝州市农商行的账户的冻结,已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成国所有的房产的查封。(2017)豫0482民初59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1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韩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