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海涛申请执行闫秋萍、王成国、宋定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涛,闫秋萍,王成国,宋定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101号申请执行人:刘海涛,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闫秋萍,女,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王成国,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宋定福,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刘海涛申请执行闫秋萍、王成国、宋定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59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成国在汝州市农商行的账户的冻结,已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成国所有的房产的查封。(2017)豫0482民初59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1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韩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