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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1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荣旗支行与孙尚军、李红丽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荣旗支行,孙尚军,李红丽,于林好,刘淑芬,刘长涛,张晓坤,得力畜牧专业合作社联合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47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荣旗支行,住所地阿荣旗那吉镇阿伦大街桃李家园15号楼,组织机构代码08219XXXX。法定代表人:张广柱,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吉,内蒙古振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维强,内蒙古振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尚军,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李红丽,女,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于林好,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刘淑芬,女,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刘长涛,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张晓坤,女,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得力畜牧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住所地阿荣旗得力其尔乡人民政府102室。法定代表人:甄红星,会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荣旗支行与被告孙尚军、被告李红丽、被告于林好、被告刘淑芬、被告刘长涛、被告张晓坤、被告得力畜牧专业合作社联合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荣旗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荣旗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867.6元(原告已预缴7,433.8��),减半收取计7,433.8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荣旗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日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侯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