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21执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与赵淑明、侯小英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赵淑明,侯小英,赵树刚,郭翔,高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21执12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住所地永昌县。负责人:冯玉玺,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赵淑明,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侯小英(赵淑明妻子),女,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赵树刚,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被执行人:郭翔,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被执行人:高明亮,男,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赵淑明、侯小英、赵树刚、郭翔、高明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因与被执行人赵淑明、侯小英、赵树刚、郭翔、高明亮自行协商处理该案,暂不请求法院执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案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21民初17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占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