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6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先进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先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26刑初5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先进,曾用名刘伦,男,1979年5月5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务川自治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务川自治县看守所。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务检公诉三组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先进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快速审理。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玲玲、助理检察员邹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先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刘先进在务川自治县行政中心公交车站台乘坐城区公交车,欲到务川自治县人民医院。乘车途中发现自己身前女乘客陈某婵敞开的上衣包内有一部手机,将其扒窃。经鉴定被盗的红色OPPOR9S手机价值人民币2600元。破案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失主。据此认为被告人刘先进已构成盗窃罪,特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先进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认定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陈某婵的陈述,被告人刘先进的供述,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图片。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先进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先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刘先进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财物,可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对其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先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自2017年8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邹劲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邹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