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汪保春、刘海军与李克群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保春,刘海军,李克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191号申请执行人:汪保春,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刘海军,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李克群,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4民初20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2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克群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恒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未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