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鹤山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齐银纸箱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山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齐银纸箱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4民初539号原告:鹤山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法定代表人:陈法波,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宋斌,该公司营销主任。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齐银纸箱厂,住所地:佛山市。经营者:罗凤仁。原告鹤山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以下称“胜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齐银纸箱厂(以下称“齐银纸箱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雷永忠独任审判,并于2017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胜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斌、被告齐银纸箱厂的经营者罗凤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胜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7月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纸板,被告支付货款,月结25天,如超期付款,将收取所欠货款每月2%的违约金,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如发生争议,向鹤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的经营者在合同上签名及盖公章。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送货,然而被告收取货物后,截至2017年2月尚拖欠原告货款36762.87元未支付。其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具此状,呈诉贵院,望依法判决。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6762.87元及违约金735元;2、依法判令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齐银纸箱厂辩称:现在我厂欠原告26762.87元是属实。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4日,作为供方的原告胜源公司与作为需方的被告齐银纸箱厂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齐银纸箱厂供应纸板,被告齐银纸箱厂向原告支付货款。并约定:“付款方式:本厂月结贰拾伍天,无任何折扣及数量优惠,如超期付款,本厂将自行停单不作任何书面通知,并将收取所欠货款每月2%的违约金及其承担供方正当权利主张而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2%担保费、10%律师费,需方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原告最后一次送货给被告齐银纸箱厂的时间为2016年11月28日。庭审中,原、被告确认,被告齐银纸箱厂尚欠原告货款26762.87元未支付。上述货款,原告追收未果,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胜源公司与被告齐银纸箱厂确立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已经按要求履行供货义务,被告齐银纸箱厂没有及时付清货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被告齐银纸箱厂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清偿货款26762.87元。至于原告请求违约金按每月2%计算至被告还清货款为止。根据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月结贰拾伍天……如超期付款,本厂将自行停单不做任何书面通知,并将收取所欠货款每月2%的违约金……”原告请求按每月2%即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不予全部支持。原告最后一次送货给被告齐银纸箱厂的时间为2016年11月28日,故被告齐银纸箱厂支付的违约金应从2016年12月24日(原告最后一次送货给被告之日25天后)开始计算,现原告请求违约金从2017年1月1日开始计算,是自行处分民事权利,本院予以准许。因此,被告齐银纸箱厂支付的违约金应以货款26762.87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款项付清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齐银纸箱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偿还货款26762.87元及违约金(以26762.87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鹤山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齐银纸箱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天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上诉请求金额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雷永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