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原告鲁威诉被告威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行政登记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威,威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002行初23号原告鲁威。被告威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定代表人王道珊。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威诉被告威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鲁威负担。审 判 长 邵家显审 判 员 邹艳茹人民陪审员 祝业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马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