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1民初2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天亚与四川尚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李金碧、杜加军、钟红梅、刘建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1民初2454号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对原告刘天亚与被告四川尚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李金碧、杜加军、钟红梅、刘建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川0121民初245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第10页倒数第二排和第11页第二排“《特权法》”更正为“《物权法》”。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阳利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