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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1民初2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天亚与四川尚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李金碧、杜加军、钟红梅、刘建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1民初2454号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对原告刘天亚与被告四川尚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李金碧、杜加军、钟红梅、刘建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川0121民初245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第10页倒数第二排和第11页第二排“《特权法》”更正为“《物权法》”。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阳利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