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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华东与王添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东,王添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1246号原告:陈华东,男,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被告:王添福,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原告陈华东与被告王添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陈华东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华东负担。审 判 员 薛自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谢依婷代书记员 林建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