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7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小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小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7民初155号原告: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晃侗族自治县商业步行街,现办公地点梅林春天小区9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6803089807。法定代表人:吴梦冰,职务总经理。被告:唐小鹏,男,1967年8月24日出生,住新晃侗族自治县。原告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小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唐小鹏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涂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 助理 田耕代理书记员 周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