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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7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山西鑫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葛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鑫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葛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5号原告山西鑫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民营区经园路281号北四楼。法定代表人李巧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卫欣,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军,北京中金瑞鼎投资管理中心执行事务合伙人,住北京市宣武区。委托代理人张雷锋,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聪玲,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鑫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葛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鑫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鑫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山西鑫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静人民陪审员  宋雅丽人民陪审员  陈新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