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21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善信与曹进前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善信,曹进前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274号原告:刘善信,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正立,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进前,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号码342221197508157098,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原告刘善信与被告曹进前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刘善信在诉讼中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善信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善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善信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