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14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耿兰英、代本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兰英,代本生,代银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14执433号申请执行人耿兰英,女,195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申请人代本生,男,195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申请人代银龙,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申请执行人耿兰英与被执行人代本生、代银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8日做出(2016)豫1424民初1812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立案执行后,经审查本案执行依据(2016)豫1424民初1812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代银龙”基本信息错误,本案无法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耿兰英对被执行人代本生、代银龙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亮审判员 祖丽丽审判员 王殿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白文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