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2421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云旦与康吉、顿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旦,康吉,顿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2421民初524号原告:云旦,住西藏比如县。被告:康吉,住西藏那曲县。被告:顿扎,住西藏比如县。原告云旦与被告康吉、顿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云旦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对被告康吉、顿扎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云旦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旦撤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原告云旦负担。审判长 刚 祖审判员 边巴卓玛审判员 何 晓 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曲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