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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2421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云旦与康吉、顿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旦,康吉,顿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2421民初524号原告:云旦,住西藏比如县。被告:康吉,住西藏那曲县。被告:顿扎,住西藏比如县。原告云旦与被告康吉、顿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云旦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对被告康吉、顿扎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云旦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旦撤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原告云旦负担。审判长 刚  祖审判员 边巴卓玛审判员 何 晓 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曲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