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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执6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樊宗成、王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宗成,王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6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樊宗成,男,1972年8月生,汉族,住长丰县,被执行人:王瑜,女,1973年10月生,住合肥市庐阳区,申请执行人樊宗成与被执行人王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21民初41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瑜银行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