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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4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姚x与被告翟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x,翟xx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4民初1552号原告:姚x。被告:翟xx。原告姚x与被告翟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姚x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x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x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 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浦潇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