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4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姚x与被告翟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x,翟xx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4民初1552号原告:姚x。被告:翟xx。原告姚x与被告翟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姚x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x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x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 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浦潇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