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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与魏新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魏新彩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02民初79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号。负责人:李亚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山东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婵,女,199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曦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被告:魏新彩,女,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电厂职工,住胜利油田电厂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爱香,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东营分公司)与被告魏新彩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保东营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王梦婵,被告魏新彩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爱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人保东营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施救费等共计96722.6元。事实与理由:被告魏新彩所有的鲁E×××××号车在原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2014年7月18日,被告魏新彩驾驶的鲁E×××××号车在东营市东营区章丘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苑东二区门口西侧与同向行驶至此处周隽驾驶的鲁E×××××号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鲁E×××××号车受损。交警队认定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曲兰英依据与原告的保险合同就该事故损失向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经(2015)东开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支付曲兰英车辆维修费135238元、施救费780元、共计13601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10元。判决生效后,原告及时履行了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有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告应向原告赔偿车辆维修费、施救费,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共计96722.6元。被告魏新彩辩称,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原告应当提交支付第三者赔偿金的凭证,同时原告所诉的案件受理费1510元不属于赔偿金额范围。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7月18日,被告魏新彩驾驶鲁E×××××号车在东营市东营区章丘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苑东二区门口西侧,与同向行驶至此处的周隽驾驶的鲁E×××××号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鲁E×××××号车受损。经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魏新彩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周隽负次要责任。2013年12月30日,鲁E×××××号车在原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不计免赔率险等险种,其中,车辆损失险责任限额342000元,保险期间自2013年12月30日至2014年12月29日,被保险人曲兰英。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后,曲兰英依据与原告的保险合同就该事故损失向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东开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原告支付曲兰英车辆维修费135238元、施救费780元,共计13601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10元。该判决生效后,原告及时履行了义务。本院认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东开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人保东营分公司履行支付义务后,依法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原告请求被告魏新彩赔偿原告保险代赔金,本院支持95212.6元(136018元×70%),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赔偿(2015)东开商初字第16号案的案件受理费1510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魏新彩关于不承担1510元费用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魏新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代偿保险赔偿金95212.6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8元,减半收取1109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燕华然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甜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