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0刑终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孟刚刚与杜盼良、包和宗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刚刚,杜盼良,包和宗,孙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刑终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刚刚,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宁县人,住宁县。2009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镇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6年5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9月29日经宁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尚鹏飞。原审被告人杜盼良,杜欢欢,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灵台县人,住灵台县,农民。2005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平凉市灵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7000元。2013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4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逮捕,现羁押于宁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包和宗,于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庆阳市人,住庆阳市。1999年8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元。2003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庆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4月13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孙宝军,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宁县人,住宁县,系宁县电信传输局职工。2016年4月12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经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杜盼良、包和宗、孟刚刚、孙宝军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甘1026刑初16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孟刚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庆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海霞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孟刚刚及其辩护人尚鹏飞、原审被告人杜盼良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人包和宗、孙宝军未提出上诉,亦未申请出庭,法庭对其犯罪事实只作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刑初164号显示判决书。二、发回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齐 晖审判员 于 航审判员 杨维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田玉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