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上���禾味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兴侨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禾味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兴侨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15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禾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晓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强,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兴侨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方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兢,上海德载中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昊,上海德载中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禾味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兴侨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民初13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禾味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清楚撤回上诉的法律后果为由,于2017年3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禾味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禾味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5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77元,由上诉人上海禾味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俊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徐 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小玥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