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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行终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南省林州市开元街道逆河头村大四队48户村民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林州市开元街道逆河头村大四队48户村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5行终4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河南省林州市开元街道逆河头村大四队48户村民。上诉人河南省林州市开元街道逆河头村大四队48户村民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2行初79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河南省林州市开元街道逆河头村大四队48户村民上诉称:原审法院应受理本案,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省林州市开元街道逆河头村大四队48户村民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原审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并规范当事人名称。原审裁定处理结果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2行初79号行政裁定;二、指令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芳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