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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明宝与被告承德安迅联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刘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宝,承德安迅联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刘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068号原告杨明宝,住承德市兴隆县。委托代理人王立刚,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安迅联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12#楼3-208。法定代表人刘怡,职务经理。被告刘怡,住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宝与被告承德安迅联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刘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明宝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退还原告400.00元。审判员  栾佳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