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明宝与被告承德安迅联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刘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宝,承德安迅联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刘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068号原告杨明宝,住承德市兴隆县。委托代理人王立刚,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安迅联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12#楼3-208。法定代表人刘怡,职务经理。被告刘怡,住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宝与被告承德安迅联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刘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明宝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退还原告400.00元。审判员 栾佳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