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54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陈庆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陈庆华,林丽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54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办事处普莲路3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856303201K。负责人陈文寅,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培志,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陈庆华,男,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林丽双,女,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30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2日���被执行人陈庆华、林丽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庆华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信用卡欠款、利息及滞纳金共计人民币414380.05元及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有关合同约定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16元、执行费人民币6116元;责令被执行人林丽双对被执行人陈庆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陈庆华、林丽双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016年12月19日本院依法作出(2016)闽0583执5437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划拨、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财产。同时,本院还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陈庆华、林丽双无房产、国土信息、查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陈庆华名下有车牌号为闽C×××××(捷豹)小型轿车,本院已至泉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中心办理车辆查封手续。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车辆下落,本院无法实际扣押车辆。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陈庆华、林丽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诫。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琨 臻代理审判员 ���夏冰代理审判员 黄 艳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为 金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