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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终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吴学华、刘美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学华,刘美莲,王莉华,吴晓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2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学华,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美莲,女,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两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江西华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莉华,女,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轶,江西经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吴晓强,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上诉人吴学华、刘美莲因与被上诉人王莉华及原审被告吴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2民初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学华、刘美莲于2017年4月5日以希望进行和解及考虑到本案事实等方面原因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吴学华、刘美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学华、刘美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上诉人吴学华、刘美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 华代理审判员  张美燕代理审判员  骆 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