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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2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2民初489号原告:王某,女,汉族,农民,住安新县。被告:李某(曾用名李玉水),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贾 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岩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