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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2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杨雪放与杨彦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雪放,杨彦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2546号原告:杨雪放,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晓磊,河南惠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朝,河南惠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彦宁。原告杨雪放与被告杨彦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杨雪放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雪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雪放撤诉。案件受理费5087元,减半收取2543.5元,由原告杨雪放负担。审 判 长  李忠贤审 判 员  毛大帅代理审判员  任留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柳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