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2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杨雪放与杨彦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雪放,杨彦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2546号原告:杨雪放,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晓磊,河南惠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朝,河南惠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彦宁。原告杨雪放与被告杨彦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杨雪放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雪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雪放撤诉。案件受理费5087元,减半收取2543.5元,由原告杨雪放负担。审 判 长 李忠贤审 判 员 毛大帅代理审判员 任留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柳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