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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民终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刘忠华、刘中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忠华,刘中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3民终10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忠华,男,汉族,1956年1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委托代理人周蛟,江西赣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中裕,男,汉族,1951年11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萍乡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建设东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05637415Y。法定代表人李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丽萍,江西原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忠华因与被上诉人刘中裕、人民财保萍乡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2016)赣0322民初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忠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蛟,被上诉人刘中裕,被上诉人人民财保萍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丽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忠华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改判伤残赔偿金为53000元;二、上诉费由两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虽然户籍所在地为萍乡市××栗县××桥头村,但由于其次子毕业后便在赤山镇经营蛋糕店且在城区附近居住。上诉人于2010年1月13日向萍乡市安源经济开发区周江管理处万新工业园的萍乡富雄食品厂购买宅基地建房。建房后由于经济压力较大还将房屋的四五层出售。另由于两个儿子至今尚未婚取为方便相互照顾,目前一家四口均居住在市安源经济开发区周江管理处万新工业园边上。目前上诉人除了替儿子看店,有时也到萍乡市从事建筑工作。人民财保萍乡公司利用上诉人妻子文化程度不高不能正确理解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两个概念的差别,导致其做出错误的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意思表示。当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时一审法院本应当利用生活常识和逻辑仔细甄别去伪存真。显然本案中主审法官缺乏生活经验教条机械理解法律,未能合理采信证据,适用法律错误。刘中裕辩称,不清楚。人民财保萍乡公司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上诉状称的在开发区购买宅基地建房不属实,根据其一审提交的资料在购买宅基地的人是其儿子,不是其本人,不能认定上诉人本人就居住在城镇,本案的残疾赔偿金不能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忠华在一审起诉请求:被告刘中裕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后期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9207.36元(各项费用详见赔偿清单),人民财保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刘中裕、人民财保萍乡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3月27日17时50分,刘中裕驾驶车牌号为赣J×××××#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赤山镇碧桂园门口左转弯往萍乡市开发区方向行驶时,与刘忠华驾驶的从萍乡市开发区往赤山镇幕冲村方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刘忠华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上栗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中裕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刘忠华负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刘忠华受伤后被送往萍乡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股骨粗降间骨折,共住院19天。后刘忠华委托有关部门对其伤残程度、误工损失日、后续治疗费进行评定,经江西吴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忠华因此次事故造成伤残十级,自受伤之日起全休210天,后续治疗费为8000元。刘中裕驾驶的赣J×××××#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人民财保萍乡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刘中裕已经向原告支付费用1400元,人民财保萍乡公司为原告垫付费用10000元。另查,刘忠华属农村居民,从事建筑泥水工作,其母彭凤香(1929年10月10日出生)由其与弟弟两人扶养。一审法院认为,刘中裕驾驶赣J×××××#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刘忠华受伤,对该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已经作出刘中裕负事故主要责任、刘忠华负事故次要责任的认定,各方当事人对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予以采信。因事故车辆已在人民财保萍乡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故刘忠华请求刘中裕、人民财保萍乡公司对其损失予以赔偿,依法有据,应予支持。对于刘忠华的赔偿项目,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如下:1、医疗费:20276.8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30元/天,按住院19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70元(19天×30元/天)。3、营养费:以10元/天,按住院19天计算,营养费为190元(19天×10元/天)。4、误工费:刘忠华的误工期为210天,按其诉请的年收入33402元计算,误工费为19217.59元(33402元/年÷365天×210天)。5、护理费:刘忠华的护理期为19天,护理人数为1人,按其诉请的120元/天计算,护理费为2280元(19天×120元/天)。6、后续治疗费:8000元。7、交通费:300元。8、鉴定费:1400元。9、残疾赔偿金:刘忠华属农村户口,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按江西省2015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11139元计算,残疾赔偿金为22278元(11139元/年×20年×0.1)。10、被扶养人生活费:按江西省2015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8486元/年计算,刘忠华母亲的生活费为2121.5元(8486元/年×5年×0.1÷2人)。11、摩托车修理费:900元。12、精神抚慰金:刘忠华因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已造成其精神上的痛苦和创伤,综合考虑本地的生活水平和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刘忠华请求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3000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80533.95元。其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共计29036.86元由人民财保萍乡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10000元。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9197.09元由人民财保萍乡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项下予以赔偿,摩托车修理费900元由人民财保萍乡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进行赔偿。由于刘中裕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刘忠华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故不足部分(29036.86元-10000元+1400元)20436.86元由刘中裕承担14305.80元(20436.86元×70%),刘忠华自行承担6131.06元(20436.86元×30%)。事故发生后,刘中裕已经支付的1400元、人民财保萍乡公司垫付的10000元,应相应品除。人民财保萍乡公司提出诉讼费、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抗辩意见,有保险条款为据,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刘忠华50097.09元(10000元+49197.09元+900元-10000元);二、刘中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忠华12905.80元(14305.80元-1400元)。三、驳回原告刘忠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刘中裕承担1800元,刘忠华承担600元。二审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交,本院以双方在一审程序中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二审审理查明的其它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刘忠华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问题。首先,户籍所在地的性质系确认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的主要依据。根据上诉人刘忠华提供的户籍信息记载,其户籍性质为农业家庭户口,且其户籍所在地有自建的房屋。其次,对于户籍所在地为农村的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和收入来源地亦可以作为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的考虑因素。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上诉人刘忠华主张其残疾赔偿金应当按城镇标准计算,应当提供其经常居住地和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证据予以佐证。从本案现有的证据分析,无法证明上诉人刘忠华本人购买土地并建房出售的事实,且建房的行为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并无直接的关联。虽然上诉人刘忠华举证证明其子刘萍在城镇经营蛋糕店,但据上诉人刘忠华陈述,其本人务农且无固定职业,所以刘萍的经营行为并不能直接证明上诉人刘忠华的经常居住地和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最后,上诉人刘忠华主张其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的证据不足,不能达到证明目的。上诉人刘忠华要求改判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刘忠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68元,由上诉人刘忠华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发良审 判 员  黄 薇代理审判员  邓 寒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曾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