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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执2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鸿林与被执行人王云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鸿林,王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2140号申请执行人张鸿林,女,汉族,1967年6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王云峰,男,汉族,1979年1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张鸿林与被执行人王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47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的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云峰名下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某某路XXX号XXX室不动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志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红叶 关注公众号“”